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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是否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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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是否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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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

对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法院就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其作法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暂住人口信息卡;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则应当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

否则不予立案。

其实法律上的明确被告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身份证,但是身份证号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对方无法送达的,给以后的审判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即使出来判决,没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也无法确定被告身份的唯一性,导致无法执行。

因此身份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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