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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侵害我的个人隐私,并且虚构虚假事实诽谤我,这个行为是应该向他们的督察部门反映,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向他们的督察部门反映,可不可以去他们上一级督察部门,还是必须是他们本单位的督察部门公安民警侵害我的个人隐私,并且虚构虚假事实诽谤我,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还是必须是他们本单位的督察部门

问题描述

公安民警侵害我的个人隐私,并且虚构虚假事实诽谤我,这个行为是应该向他们的督察部门反映,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向他们的督察部门反映,可不可以去他们上一级督察部门,还是必须是他们本单位的督察部门公安民警侵害我的个人隐私,并且虚构虚假事实诽谤我,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还是必须是他们本单位的督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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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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