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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亲戚因健康问题在县人民医院做尿道扩张手术,由于医生的操作问题用错尿道扩张型号导致他现在这个病至今都治不愈。事后医院方面也承认了错误,但未最终做出应有的责任赔偿。由于这个失误导致他经常复发。但是跑了省三甲医院都无法治愈。现在事过几年,一年有大半时间都在医院。去有关部门鉴定对方声称担不起责任,让医院治好为止。问题这个病现在成了“慢性疾病”一样 无法最终根治。因为这个病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家庭、工作及身心上的困扰。

问题描述

律师好,亲戚因健康问题在县人民医院做尿道扩张手术,由于医生的操作问题用错尿道扩张型号导致他现在这个病至今都治不愈。事后医院方面也承认了错误,但未最终做出应有的责任赔偿。由于这个失误导致他经常复发。但是跑了省三甲医院都无法治愈。现在事过几年,一年有大半时间都在医院。去有关部门鉴定对方声称担不起责任,让医院治好为止。问题这个病现在成了“慢性疾病”一样 无法最终根治。因为这个病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家庭、工作及身心上的困扰。
1个回答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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