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当事人对一审生效的裁判以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的一审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有独立请求权人的,还应当包括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二审生效判决、裁定以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可以主张一审裁判漏判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也可以主张二审遗漏或者超出上诉请求的情形。
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为依据确定生效判决、裁定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诉时,对一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生效后又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是:二审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不得依职权对一审判决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一审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视为当事人认可一审判决、裁定的裁判内容,放弃其请求。因此二审裁判正确,不能进行再审。
另外,对人民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判,如果是因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依职权而作出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
一、可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有哪些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本项是关于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事由的规定。 关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含义,主要包括:(1)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无救济即无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不予救济,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现民事诉讼定争止分的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一一作出裁判,不能遗漏,
您好,该条文意指,根据之前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作出现在的这份裁、判,原裁、判被推翻的,现裁、判文书也应当重新作出。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已经成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主要的事由之一。为了统一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也为了指导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9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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