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要义
1 . 地方司法性文件中的现有观点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并未见诸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但若干地方司法性文件中曾对这一概念或类似概念作出界定,主要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6月23日颁布)第2条规定:“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颁布)第52条规定:“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
...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2 . 我国台湾地区判决及裁判要旨中的界定
经查阅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台湾地区在法规层面仅规定有客观合并之诉的制度,但并未进一步规定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
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已有当事人提出备位之诉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4号判决中,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即基于出卖人在地价上涨后无故单方解除买卖契约这一事实依据,在要求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主位请求之外,另行提出一项备位之诉。
台湾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可了预备合并之诉的提出,并在判决说理中进一步明确了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即认为“预备诉之合并,系以先位之诉有理由,为备位之诉之解除条件,先位之诉无理由,为备位之诉之停止条件”。
随后不久,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公报登载的一则行政法院判决的裁判要旨中亦明确认可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预备诉之合并,系指原告预防其提起之此一诉讼无理由,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理论上不能并存之他诉,以备先位之诉无理由时,可就后位之诉获得有理由判决之诉之合并。
故先位之诉有理由,为就后位(备位)之诉裁判的解除条件;先位之诉无理由,为就后位之诉裁判的停止条件”。
3 . 小结
结合上述司法文件、裁判文书中的界定并参考理论观点,可以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理解为:基于同一事实,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为防范主位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在主位请求之外随同提出一项备位请求,请求法院优先审理主位请求,在主位请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再审理备位请求,主位请求、备位请求最终只能实现其中之一。
(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规范基础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这一规定出台后,学者观点认为,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已成为正式规则;由此,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提出及被法官接纳,至少在司法解释层面已通过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取得了一项前提条件。
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本身,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暂无明确的规范基础。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方式和时间。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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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______镇______路___号。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买卖合同买受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
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怎么算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
作者:建纬深圳律所 基础设施业务中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明股实债”(亦称“名股实债”)顾名思义是投资人的资金外观上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入标的公司、以一定条件/期限下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固定收益的投资模式,因兼具了股权交易和资金借贷的双重属性,实践中对其性质的界定上也一直存在是“股”还是“债”的争议。通常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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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属于除斥期间。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一年,但是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九十日,并且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法律分析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般撤销之诉是当事人基于法定是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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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决议意思表示的程序存在瑕疵,该瑕疵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决议的最终结果,因而自始无效。诉讼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一、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
案外人撤销权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一、提出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因不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二、提出事由主要是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该裁判对案外人实现合法权益形成障碍,案外人对此有不可分割的利益,且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在法律方面关于案外人撤销权之诉制度的规定有很多,也比较复杂,普通老百姓看了也不太了解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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