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概念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甚至被称为“王者证据”。因此,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大厦便轰然倒塌。
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入手,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用、发挥事半功倍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人近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方法大致如下:
一、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经法定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及《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且鉴定机构应当有明确的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也就是说,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审查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办理了上述证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再其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鉴定事项多种多样,特定的鉴定事项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专业性要求极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反之,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后,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规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都是具有一定的期限。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的时间点,其资质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间,显然该鉴定意见的形式不合法,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1、审查检材来源的合法性
重点审查送检的材料是否系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取得。否则就属于
程序违法,据此得来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强奸案中,委托机关送检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精液,我们就要重点审查,该检材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是否有提取记载,有无见证人在场及有无在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等情况。
2、审查检材取样、保管、送检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
重点审查检材的提取方法、提取后及送检过程中的保存方法,查看是否具有检材不能确定、混淆、被污染以及被掉包的情况。例如:本人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委托机关送检的检材火碱(氢氧化钠),在保管的过程中,与过氧化氢混淆,导致鉴定意见明显违背了基本的科学常理。
据此,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两起犯罪中的其中一起,予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充分
重点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充分,能不能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度。例如:在本人办理的受贿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定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受贿金额进行鉴定,但其提供的检材不充分,无法得出有效的鉴定意见。
据此,显然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受贿金额。
三、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重点审差鉴定程序是否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反之,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于司法鉴定过程系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我们作为律师而言,对其专业性不甚了解,故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鉴定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深度探寻,善于发现问题,便于提出质证意见。
特别说明的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之规定,针对鉴定方法审查与质证,应当重点突破三个方面: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运用性。
四、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鉴定人是否在鉴定意见上签名、鉴定机构是否再鉴定意见上盖章以及鉴定意见在文字上是否有涂改、增补现象。
如出现上述情况,鉴定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不应当具有证据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经常由一个鉴定人独立完成,有的鉴定人签了名,并没有参加鉴定。我们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中,鉴定人是签名还是署名,是否真正参加了鉴定活动,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质证。
五、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1、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本身事实具有关联性,结合控辩双方地位和目的的不同角度,进而质证该意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2、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冲突性,进而质证该意见是否具有确定性、客观性。例如:本人办理的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中,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被害人家属提出被告人是多次殴打被害人,应当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追责的意见。
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发现被告人仅实施了一次摔的动作,且具有积极抢救的行为,显然没有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客观要件。
故,侦查机关对此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补充鉴定,证实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确属一次伤害导致。
六、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告知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反之,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真实性和可靠性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就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总之,要排除鉴定意见,决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我们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及案件实际情况多角度出发,对鉴定意见予以审查、质证。
篇幅有限,不周不当之处,欢迎诸位批评指正。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
刑事审判中对疲劳审讯的认定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根据这一规定,疲劳审讯是非法取证的一种方式,以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在当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冻、饿、晒、烤等刑讯逼供方式取证的已不多见
11月2日晚,我所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前法医王生虎在刑辩道场为大家主讲了《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运用》一课。王律师围绕鉴定标准、鉴定时限、伤病关系、常规事项等几方面结合自己工作中亲历的大量案例,为我们审查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具体操作技巧,对“造作伤”审查实务做了系统梳理。授课内容鉴定标准的历史沿革2014年之前,人体损伤鉴定主要依据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联合颁行
来源: (本文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10日第6版,发表时有少量删节。)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点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根据这一规定,疲劳审讯是非法取证的一种方式,以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在当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冻、饿、晒、烤等刑
结合民事诉讼业务实践,同时参照我曾经学习过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和实务知识,粗浅地分析一下对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一、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性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需多言,而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质证能力和水平可能直接关乎案件胜败。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八种,与其他证据相比,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极具特殊性:一是专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雅馨 张俊涛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意见是一种难审查的证据,但对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合法、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对于有瑕疵的鉴定意见,给予补正后可以采信;对于非法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 一、鉴定意见的采信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
在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中,经常会讲到这样一句话:“黄金救援37天”。那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但从字面上来理解,“黄金”代表着珍贵,“黄金救援37天”也就是说像黄金一样珍贵的37天救援时间。下面给大家具体说一下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这里的37天是指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和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一段期间。37天是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时间,在这之后检察机关要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那么这37天是怎么来的呢?根
一、什么是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 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有
通过肉眼或生活经验可以确定的一般来说不用鉴定;否则需要鉴定。鉴定费用由办案机关承担。
刑事辩护中的“联名信”易胜华今天有朋友向我咨询一个案子,发过来一堆资料给我看,包括辩护律师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情况说明,还有一封联名信。这是个传销案子。我对朋友说:这些材料多少都能挑出一些毛病,但是最大的毛病就在这联名信上了。什么是联名信?就是拉上一大帮人签名的信。在刑事案件中,这种联名信一般是两个目的:1、告状;2、求情。为什么要弄联名信呢?只有一个原因:人多势众。也可以理解为:群众呼声。联
立案审查和复查没什么大区别,审查主要是能否接受申诉,复查是立案后进行案件实体审查,复查阶段决定是否再审
【裁判要旨】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6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洪,男,19
若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形的,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得知,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办案机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对执行公务的过程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全程和不间断的规定,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具备了客观性、直观性、同步性等特点,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直接反映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实行同步录音录是执法程序的
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一、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法院的名称;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3、鉴定材料;4、鉴定所依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陈尧诈骗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
重新鉴定应当在受到鉴定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最多也只能重新鉴定一次,不能反复鉴定。除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外,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
您好 这种亲子鉴定一般3-5个工作日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