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联名信”易胜华今天有朋友向我咨询一个案子,发过来一堆资料给我看,包括辩护律师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情况说明,还有一封联名信。这是个传销案子。我对朋友说:这些材料多少都能挑出一些毛病,但是最大的毛病就在这联名信上了。什么是联名信?就是拉上一大帮人签名的信。在刑事案件中,这种联名信一般是两个目的:
1、告状;
2、求情。为什么要弄联名信呢?只有一个原因:人多势众。也可以理解为:群众呼声。联名信只有三种效果:好,没用,适得其反。评价联名信的效果,我们先要分析收信者的职责和心态。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什么?第一位的是打击犯罪。虽然还有保障人权的责任,但那是第二位的。所以,用联名信告状是有效果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用联名信求情,那就得看是什么事了。如果是上级不太重视的、有情可原的、轻微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就可以顺水推舟了。例如:老母亲杀了不孝子,贫困户偷了电缆卖钱等,这个可以有。如果是重大刑事犯罪,联名信就没什么作用了。为了报复社会,驾车撞死几个路人,这样的犯罪,再多的人写联名信也改变不了结果。还有一些犯罪,写联名信只会适得其反,例如传销犯罪。国家为什么要打击传销?经济邪教呀。邪教是什么特征?蛊惑人心,人多势众啊。联名信就是当事人蛊惑人心的铁证,这不是授人以柄吗?司法机关什么世面没见过,你以为人多就能施压?越是人多,越招人反感,越是要狠狠打击。所以,联名信不是你想写就写的,得判断形势。联名信的写法也有讲究。我看过一些联名信,全篇都是加粗加黑、满篇惊叹号的大字报,简直是触目惊心!看完之后,整个人都心情不好了。还有一些联名信,造假也太不认真了。乍一看,像是各种笔迹,但仔细分析,纸面整洁、字迹清晰。这就是同一支笔、在同一时间签的名字。没准儿就是那三五个人左手右手换着签名的。有没有这个人还不一定呢。一封好的联名信,不用太长,把诉求和理由讲清楚了就行,逻辑要清晰,理由要充分。别浪费太多的感情。在犯罪面前,一切感情都是泡沫。签名要真实。怎么体现签名的真实呢?首先,必须是本人签名;其次,要有身份证号(最好附上复印件);再次,打上手印(司法人员养成了习惯思维,打上手印才是真的);最后,还要有联系电话,以便司法人员核实签名真伪。签名还要有分量。要找一些有职务、有地位的人来签名,别找些张三李四的。一百个草民的签名,抵不过一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签名。找不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也行。这些身份都是要注明的。再强调一遍: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联名信都是没用的,别费劲了。不如一通电话有效。2018年10月15日 北京
在刑辩律师的辩护工作中,经常会讲到这样一句话:“黄金救援37天”。那么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但从字面上来理解,“黄金”代表着珍贵,“黄金救援37天”也就是说像黄金一样珍贵的37天救援时间。下面给大家具体说一下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这里的37天是指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和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之间的一段期间。37天是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时间,在这之后检察机关要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那么这37天是怎么来的呢?根
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得知,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办案机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对执行公务的过程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全程和不间断的规定,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具备了客观性、直观性、同步性等特点,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直接反映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实行同步录音录是执法程序的
鉴定意见的概念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甄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甚至被称为“王者证据”。因此,一旦鉴定意见被排除,整个犯罪指控的大厦便轰然倒塌。所以,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入手,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作用、发挥事半功倍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
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被告人拒绝履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事实认定错误包括: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涉案财物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通知有关财
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规则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对于刑法大家也不是很了解,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的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千万不要触犯法律的边缘。 2019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1、立案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办理的刑事案件越多,发现“情况说明”也越多。只要发现证据有瑕疵,侦查机关总是变着戏法似的,提交各种“情况说明”。而且,公诉人举证时还总是振振有词:下面提交一组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有些辩护律师质证时干脆直接主张:情况说明根本就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所以没有证据资格。我一直认为,情况说明无论是由民警出具的,还是有办案机关或者办案部门出具的,都只是证人证言类的言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意见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肯定了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笔者认为,专家意见的适用应当进行严格限制,谨防“专家意见”最终沦为公诉人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关键词:专家意见 证据效力 事故调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对原解释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订,原解释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撤回起诉的权利,亦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 方律师1、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所经历(所涉)的案件事实(或犯罪事实)来仔细斟酌是否接受认罪认罚。2、在侦查监督,如果签
一、什么是初犯、偶犯?初犯,顾名思义即初次犯罪、第一次犯罪。在正在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记录和历史,没有犯罪前科。因而,初犯是与“有前科的犯罪”相反对的,与累犯、惯犯、再犯等概念也是不相容关系。只要是第一次犯罪,无论是刑罚较重的抢劫、故意伤害等重罪还是侵占、盗窃等轻罪都属于初犯。偶犯可以理解为偶然的犯罪、偶发的犯罪。按照常理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一些偶然性因素的出现,促成
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有时会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是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调取的证据。对于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否在审判时适用,笔者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执法调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优势 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引发行政执法,只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引起刑事司法追究。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泾渭
一、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管辖有几种,法律如何规定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
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对非现金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混乱和矛盾之处。这些问题不仅长久以来困扰着辩护人,同时也困扰着各级办案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鉴定主体单一,难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