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刑事案件越多,发现“情况说明”也越多。只要发现证据有瑕疵,侦查机关总是变着戏法似的,提交各种“情况说明”。
而且,公诉人举证时还总是振振有词:下面提交一组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有些辩护律师质证时干脆直接主张:情况说明根本就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所以没有证据资格。
我一直认为,情况说明无论是由民警出具的,还是有办案机关或者办案部门出具的,都只是证人证言类的言词证据,不属于书证,只是针对某份证据的不合理不合法所进行的补充说明。
情况说明到底是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别之一?如果是,又属于哪一类?书证,还是言词证据?
我认为,尽管刑诉法规定的八类证据类别没有情况说明这一种类,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采用,被法院采信。所以,主张情况说明非证据,没有证据资格的观点,还是慎用。
公诉人往往要将情况说明归类于书证,我想,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书证往往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证明力最高的证据之一。
一个是,情况说明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所以给了公诉人一个主张是书证的借口。但是,我认为这样的主张太强盗逻辑了!假如被告人(嫌疑人)出具的书面自我辩解材料,是不是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呢?
我认为,情况说明本质上就是证人证言,无论是由办案机关出具的,还是由办案人员个人名义出具,都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其表明的是证明人(包括证明机关和证明人个人)主观上的观点,只是其观点是借助书面形式表达而已。
而情况说明往往是办案机关欲盖弥彰的手段,情况说明出具越多,说明办案漏洞越大。比如有个故意伤害案件,办案机关没有及时到案发现场,或者到了案发现场没有提取作案工具(工具),然后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试图证明有作案工具的存在,伤情是没有提取的作案工具所导致。
这样的情况说明,我认为恰恰证明被害人的伤可能并非公安机关认定的作案工具所导致。
情况说明越来越多出现,我相信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也有所察觉,但是,作为有权解释的司法机关,他们却不愿意对情况说明的证据类别做出解释,导致控辩双方争议不止。
而坐在中间的裁判者,也往往避开情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大多给予采信。倘若情况说明被归类在证人证言范畴,是否被采信的几率会小一点呢?
是否办案机关就不会千方百计用情况说明来欲盖弥彰?
情况说明,你到底是什么?有解释权的机关,是否可以出来解释下?
现如今国家不断推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中经常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说:“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业务再强也不如找关系”。这样的说法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在中国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表现在: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罪过的轻重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
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对于刑法大家也不是很了解,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的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千万不要触犯法律的边缘。 2019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1、立案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1、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等。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3、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进行辩护。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
一、刑事案件中的哺乳期为多久 法定哺乳期为12个月(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但你自己的哺乳期可长可短,根据你自己的情况来决定的。没有什么问题的。不用人奶就用牛奶喂养。 2、《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
亲自签名的只是口供,其他如果不是本人签名必须形成证据链才有效。
一、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费由谁承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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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度追查到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移交提起公诉。具体情况可以一对一详细和我说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保护你最大的利益。
警察可能查到删除的聊天记录,也有可能查不到,有以下方法可以获取删除的记录:从对方手机上获取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因为每个公民都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如果手机上的记录删了,警察可以尝试从和你聊天的人的手机上获取你们的记录,警察获取嫌疑人手机后,可以尝试使用数据恢复软件来恢复手机上删除的记录;一般删除的数据都是有恢复的概率的,因为删除的数据还会在我们手机里面的,只是我们肉眼看不到了,其实是还存在手机里面
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两者的区别在于量刑轻重不同,而且有的罪名量刑差距较大。数额较大:量刑标准较轻。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较重。【二】不同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起的作用大吗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谅解书不生效的原因包括,签谅解书的当事人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谅解书当中的相关约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如果谅解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认定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不能考虑这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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