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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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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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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在笔者代理过的劳动争议中,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非常之多,并且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极为普遍和突出,而劳动者在主张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同时,往往会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文中,就笔者代理过的一起案例,来简要分析一下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与认定。

【案情简介】

        林某(被告)自2014年11月起,在某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月,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停止提供劳动,并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程序结束后,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2017年1月起,被告不再向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原告因此停缴了被告的社会保险,原告并非单方接触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

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劳动付出、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工资、实物对价及各项福利待遇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等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1、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克扣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3、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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