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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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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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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现就如何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做如下案例解析。

 

案例一、用人单位经济困难,未按时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10日为发薪日。刚开始几个月,该科技公司按时足额给王某支付了工资。

从2018年3月开始,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未再按时支付王某工资。2018年7月,王某依据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延时发放工资并非故意为之,且最终均足额支付了王某工资,仅仅在时间上存在延迟。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依据生产经营困难是否有权延时支付工资。

 

律师评析:

 

当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时,企业可以依法延长支付工资的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拖欠”工资做了一个解释,即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但是,本案中,该科技公司虽然经营发生困难,但未履行征得工会同意的程序,因此其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依据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9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某物流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因公司连续2月不支付工资,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应当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向我补发未支付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解除通知落款时间为9月13日,解除通知书邮寄后,张某未再到岗上班。

公司于9月16日向张某发放了2个月未支付的工资,于9月17日收到张某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主张9月17日为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公司已于9月16日支付了工资,并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的情况,因此,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哪一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张某于9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日应为9月13日。只要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实际送达用人单位,送达时间并不影响解除通知书生效时间。

本案中,物流公司拖欠劳动者2个月公司未发,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1、 成都地区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延时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期限的地方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尽量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并且明确约定合理的延时支付情形,例如节假日顺延、银行设备故障问题等。

 

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3、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同时满足及时和足额两个要件,仅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未及时支付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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