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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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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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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行为性质而言,应当是“未及时支付”或/和“未足额支付”。(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

对此,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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