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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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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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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案例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某公司是否拖欠熊某的工资;

2.某公司应否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针对以上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某公司是否拖欠熊某工资的问题。某公司主张熊某在调岗虽在单位,但未提供劳动。某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熊某调岗前的固定工资为4080元/月,在双方未就调岗后的工资报酬达成一致前,某公司仅以17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21年2月、3月的工资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补足该段时间的工资并无不当,故应认定某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某公司主张其未拖欠熊某工资,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公司应否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熊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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