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水电工)流水线修理。后钱某以快递公司不具备电工安全作业条件为由申请离职,并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中,快递公司提供了交接表1份,以证明公司提供了工具及防护用品,同时认可公司仅有1名电工。钱某表示,该表仅载明工具而并未列明防护用品,其实际也仅拿到表中列明的工具,而电工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至少应包括最基本的如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鞋等,但公司均未发放。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支付钱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本案中,快递公司未有提供钱某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并认可钱某在职期间仅有1名电工,应认定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8日发布的《2019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给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录音等证据搜集工作,然后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咨询本律师
近日,江西省某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案涉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原告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仅享有担保追偿权为由,依法判令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解除,被告赵某支付某开发商代偿款621542.89元、违约金44660.89元。 法院查明,2012年7月,某开发商与赵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93216元,首付款273216元,余款62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情概要】梁某于2006年3月1日到某集团公司处上班。2015年11月,某集团公司开始欠发梁某工资;201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仅为梁某结清了欠发的2015年11、12月工资。随后,梁某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并要求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不予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
实践中,单位不提供与劳动者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实质处于“待岗”状态,或故意用这种方法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呢?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01法律条文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导读: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缩减成本,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不仅不合法,而且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应该怎么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钟女士2014年6月26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跟单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钟女士缴纳了社保。2018年3月钟女士发现自己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但是公司一直
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裁判要旨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一、2003年12月25日,高院判商股份公司向工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二、2004年5月25日,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书》
如用人单位行为违法,员工依据法定原因辞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一并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导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旷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情简介: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安排甲至丙医院从事电工工作,在第14条“特别条款”明确约定:“甲确认乙公司发放的《从业人员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从业人员手册》第23页载明:“下述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解除《上岗协议》处理:1.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含3天;包括作旷工论处)……”乙公司以甲无故旷工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伪造假合同的后果,除了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1、伪造假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伪造假合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情形,那么,行为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问题:如果隐瞒学历后应聘成功,单位今后能否以隐瞒学历为理由,与该应聘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我们认为此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隐瞒学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并公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行为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就需要看该岗位限定学历的理由是否合理以及劳动者隐瞒学历后是否
您好,可以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