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旷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安排甲至丙医院从事电工工作,在第14条“特别条款”明确约定:“甲确认乙公司发放的《从业人员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从业人员手册》第23页载明:“下述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违纪解除《上岗协议》处理:1.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含3天;
包括作旷工论处)……”乙公司以甲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
甲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结果不符,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丙医院共同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64.12元。
争议焦点:
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公司称其于2019年8月20日以甲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合法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为此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查询单、工会通报情况说明。
乙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当审查甲是否存在相应旷工行为。首先,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从业人员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
《从业人员手册》载明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可予以解雇。本案中,甲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并认可其于《从业人员手册》上的签名,故甲依法受《从业人员手册》约束。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见,甲工作至2019年7月9日后未再出勤,甲亦未对其系因公司解约而离岗加以证明。
综上,乙公司依据《从业人员手册》认定甲存在旷工行为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甲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依据劳动者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内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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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给用人单位之后,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等到期限届满,才可以算是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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