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单位不提供与劳动者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实质处于“待岗”状态,或故意用这种方法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
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考量的因素有哪些呢?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
01
法律条文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一系列措施,旨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预防职业病。
劳动保护涉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国家一般有强制性规定的文件、措施、技术要求等。
而劳动条件,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等,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劳动条件一定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对于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劳动条件,达到何种程度,劳动者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呢?
02
对“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实务认定
案例一:单位不考勤也不发工资
【(2016)鲁民再2号】再审法院认为:常林集团自2010年3月份起不再给予高希金考勤也不再发放工资,致使高希金在常林集团失去劳动条件,高希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常林集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违法调岗
【(2016)京03民终11083号】田倩主张丰联公司存在违法调岗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有具体的调岗约定,调岗前进行了沟通,田倩虽然表达了调岗异议,但还是去了新岗位,此后田倩未经再次协商就径直以违法调岗为理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依据不足。
退一步说,即便丰联公司的调岗行为略有不妥,田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丰联公司未给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故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不提供与工作职责相应的生产设备
【(2017)闽民申3311号】关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再审法院认为:资材部的职责包括仓管和采购,故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是否有生产线和生产设备,与邱永春的职责无关。
邱永春以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区无生产线和生产设备为由,主张厦门雄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与资材部的职责不相符,不予支持。
案例四:无期限待岗并降薪,或涉及人格贬低
【(2018)苏01民终1422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天华公司与郝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为技术岗位高级工程师,其将郝兰调整至人事部门空白桌椅处无限期待岗、降低工资待遇、不安排任何工作的行为使得郝兰的专业技能受损,人格尊严也受到贬低,天华公司安排郝兰待岗的行为系滥用企业的用工管理权。
天华公司没有为郝兰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郝兰以天华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天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03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点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证明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从事上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从事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
但在涉及变更工作地点、调岗、待岗、单位整体搬迁等情形,对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判断更为复杂,司法实务中一般会综合双方劳动约定、生产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工作胜任性、无不利性等因素认定上述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发生上述情形,劳动者要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在影响到工作正常开展时,及时表达需求,注意搜集证据,固定单位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相关事实。
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审查是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无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生存发展,通过双方利益衡量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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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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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要求补偿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只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基数差,在司法实践中员工以此为由主动离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通常无法得到支持。补缴社保基数差,只有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有管辖权,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现场填写申请,投诉补缴,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后,员工和单位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部分汇入社保账户即完成补缴;社保稽核对外办公地点通常在当地社保中心、政务大厅,也可以拨打当地12333查询投诉补缴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基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同时,因工作岗位的调整直接关涉到劳动者的择业权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而使该项权利成为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0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员工是可以以被动解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02那么单位
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任何补偿。要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对于法条理解的误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所以,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一份签好的合同,和以此为由离职并没有直接关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应享的法律权益,所以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主动离职一般是不
用人单位未报告裁减方案,是否构成违法裁员【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王某入职大连某科技公司。2010年1月1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25日,该公司向内部工会提交了《裁员通知函》。2011年12月1日,工会在《关于的回复》中,同意该公司裁员1人。2012年1月11日,该公司做出了对王某的《裁员决定》。2012年1月29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
可以要求工资,不给加班工资就去投诉,然后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二、对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的理解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
1、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单位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单位单方降薪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还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8年6月2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S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S某诉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到案件基本材料后,本律师对委托人S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并向委托人S某就案件细节问题作了深入的了解。经过整理,本律师代S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基于S某、被申请人D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争议双方的陈述,案件
在员工没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我们在实务中的经验以及对司法判例的研读,尝试总结如下: 劳动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以及工作备件,这其中既包括开展工作
在劳动者已拒绝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时,为避免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延续,人事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有意弥补违法行为,但因员工不愿意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最后,公司保留相关证据后可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法律仅明确超过一个月未签
向人社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会承担以下责任:1、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3、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4、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刘某自称,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工,工资每月为7000元,工资银行转账发放,截至仲裁前,单位仍有工资拒不发放。2020年初,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给刘生,刘某认为,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单位经营状况他不清楚,但是单位仅通知其一人休假,这明显是刻意为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单位变相解除,刘某与单位负责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这种说法本身是不正确的,公司需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是非常少的。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预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我们在实务中的经验以及对司法判例的研读,尝试总结如下: 劳动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以及工作备件,这其中既包括开展工作的
1、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2、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