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刘某自称,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工,工资每月为7000元,工资银行转账发放,截至仲裁前,单位仍有工资拒不发放。
2020年初,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给刘生,刘某认为,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单位经营状况他不清楚,但是单位仅通知其一人休假,这明显是刻意为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单位变相解除,刘某与单位负责人的微信、现场谈话都证据保存了下来,这些证据可以较为充分的证明单位希望其离职的意见。
期后,单位要求刘某办理离职手续,并让其签订《离职申请书》,刘某在离职一栏备注了“公司让其一人休息,等于是逼我自己走”等内容。
二、律师意见。
1、劳动者与单位关系僵持不下,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逼迫其离职应该注意证据的收集。
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就做的非常好,其与单位负责人的微信记录被完整的保存下来,另外,有时现场谈话的录音,也保存了下来,这些证据证明力不见得一定非常强,也可能因为未经负责人同意录音,面临被仲裁委、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还是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基本的证据,不然,仲裁委、法院如何支持你。
而单位作为法律意识较强的主体,劳动者很难收集到对其不利的、直接的、书面化证据,因此,劳动者要通过微信、短信、邮箱、录音、录像、拍照等多种手段,尽量收集证据,让证据链更加完整一些。
2、劳动者的现状和无奈。
律师接触很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案件,一般来讲,对于工龄较长、工资较高的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强的单位一般不会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一旦行为不慎,就需要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给劳动者,这样代价太高,所以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单位就会选择“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慢慢和劳动者熬,譬如不提供劳动条件,少派件给你做,有的是调换工作岗位,有的是放假,总之就是让劳动者自己崩溃,迫使其自己申请离职,根据法律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申请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可拿的。
具体到这个案件,单位就是放刘某的假,发放其最低工资,大家都知道,最低工资如何能养家糊口。
3、本案本质上是单位想解雇刘某,而形式上是刘某自行申请离职,若提起诉讼,胜败五五之数。
本案的对刘某有力证据有两点:其一,在签订《离职申请书》前,单位负责人已经表达单方解雇刘某的想法,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刘某败诉的可能性就非常高,这位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劳动关系解除的本质,本质就是并非刘某自己不愿意做,而是单位可以放假,变相逼迫其离职,严重影响其生活;
其二;虽然刘某签的《离职申请书》,从表面上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给刘生,但是刘某在离职原因备注的很清楚,那就是“公司让其一人休息,等于是逼我自己走”。
综上所述,综合劳动者和单位地位、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比,这个案件在目前证据的基础上,双方都有各自的说法,各自提交的证据都无法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委、法院按照“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案裁决是最恰当的,这正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体现。
三、仲裁委、法院裁决、判决。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刘某申请离职,主要原因是单位经营困难,无法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导致其收入减少,而单位在刘某离职前也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四、律师总结。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仲裁员、法官即便相信你的说法和主张,也不会支持你。对于劳动案件,虽然对于有些事项,是由单位举证,但是大部分的事项,还是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一般劳动者举证达到一定的采纳度,仲裁委、法院都会支持或部分支持你,就像本律师代理的违法解除赔偿案件,我们要求的是赔偿金,有部分案件因为举证能力的问题,最后,仲裁还是依据“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判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单位和劳动者相互僵持的过程,苦的不仅是劳动者,单位其实也很烦恼,不要轻易的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敢于争取,多多取证,单位一般也是知道劳动者在收集证据,他们也每日在担心法律风险,可能时间长了,双方的心气也就下来了,说不定就协商解决了。
另外,千万别相信单位承诺先签订“离职申请书”,再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说法,当然,凡是不能绝对,但是风险非常大,在律师看来,这是一个给劳动者挖下的大坑,就等你往下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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