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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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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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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正确识别与判定,关系着劳动者在离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在机械厂工作5年,先公司与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且公司打算搬迁至另一个区,王某嫌路程遥远不愿去。现公司认为虽然厂房搬迁但是公司并没有降低王某的工资待遇和其他待遇标准,因此王某不续签合同不能获得补偿金,王某认为公司搬迁给他带来额外的交通支出,并且没有补助实际上是降低了劳动条件,因此需要支付其补偿。

王某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取得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点评:

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系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调整的,如果并未增加劳动者额外劳动负担的,则应属于合理的变更,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反之,如果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增加了劳动者额外的劳动负担,则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是否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判断,并且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应该在认定上倾向于弱势方即劳动者,防止企业通过“明升暗降”的方法规避法律风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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