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就是劳动者与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又被安排到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也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所面临的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是较为混乱的,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维权常常面临困境。
典型案例新疆尼勒克县一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涉及秦某、桑某等18人,A、B两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顺利解决。此18人均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B公司上班,后B公司关停,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上述人员就加班费等问题分别提出仲裁,并上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工作以来的加班费用,A公司认为其与18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各案原告加班费共计212万余元。
秦某于2004年9月入职了A公司,在B公司从事井下电工工作,并与A公司连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5月,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至退休)的劳动合同书。
秦某的工资、社会保险均由A公司缴纳。2018年1月,B公司因去产能政策关停,秦某待岗。2019年12月,因去产能政策原因,A公司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秦某就加班费等问题申请仲裁,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欠付加班费的给付责任。A公司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2022年3月,伊犁州分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6月23日,A公司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混合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已初步形成共识: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综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尊重劳动者的确认选择权。
具体为:
(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注意事项
1.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尽量减少关联公司间的频繁流动,确需调动的,应让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与自己相关的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明细、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组织经营情况、自己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学会利用举证维权。
3.劳动者需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在自身权益遭到侵犯时,依法维权,也可以积极寻求当地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刘某自称,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职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模具工,工资每月为7000元,工资银行转账发放,截至仲裁前,单位仍有工资拒不发放。2020年初,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给刘生,刘某认为,这是单位有意为难自己,单位经营状况他不清楚,但是单位仅通知其一人休假,这明显是刻意为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己被单位变相解除,刘某与单位负责
一些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愿或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派回本单位工作。这种用工行为被叫作“逆向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借这种做法,刻意掩盖或规避其与劳动者先期已经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力图把自己从用人单位的角色,“打扮”成只与劳动者存在派遣关系的用工单位。逆向劳务派遣,扭曲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辞退,用人单位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该原因不服而想要维权的,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一、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仅仅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一、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如何维权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89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8年6月2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S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S某诉D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接到案件基本材料后,本律师对委托人S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并向委托人S某就案件细节问题作了深入的了解。经过整理,本律师代S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基于S某、被申请人D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争议双方的陈述,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并要求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一、首先劳务工要和原来的劳务公司解除合同,要有书面的证明。 其次如果变更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或者解除劳务合同的。 最后要是有不合理的安排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二、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而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首先明确第一个问题:单位应每月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是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不发工资显然是违法的。 其次,你不上班是基于什么考虑?是不想干了?还是想干,但是认为单位应当发了工资以后再上班? 有这种想法不足为怪,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可能不利于你进行维权。 如果你不想干了,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具体怎么算,《劳动合
员工被无故辞退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张继续履行或者主张赔偿金,可以向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对一起业主状告小区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案件作出宣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等五项核心内容,均获得法院的支持。此案的判决,对维护业主切身利益、规范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积极价值。 孙某是某大型小区业主之一,近年来由于该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上缺乏透明度,故引起不少业主的不满,孙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其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
产假期间女职员没有提供劳动就可以不发工资吗?遭遇单位不发产假工资,如何维权?本文将结合深圳市最新的案例,就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情形下员工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裁判要旨:公司不发产假工资的,员工可以主张公司补发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案情:1. 员工入职时间:2011年8月30日;工作岗位:行政文员;于2021年6月1日剖腹产男孩。2. 员工产假期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休
这不属于敲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你一、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
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特殊情形,双方第三次一般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下面这则案例为你提供维权思路。2009年9月10日,王某入职广东东莞某公司,在公司中担任业务主管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
案件事实:刘某于“拼多多”平台开设“ 惠利**便利店 ”店铺,店铺ID“ 96527*** ”,主营类目为 “ 数码电器 ”,开店保证金22000元。刘某在经营过程中一直合法经营,后于 2021 年12月26日店铺被采取店铺二级措施,导致无法提现和正常经营,并冻结刘某店铺货款79868.42元。刘某无数次与pdd沟通解冻店铺账户以提现,pdd均以系统检测可能存在异常但不给于明确答复,告知等流程。
引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时并非及时去解决,如果想要诉讼解决时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应该如何去诉讼呢?甚至是劳动仲裁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注销了,应该如何继续诉讼程序呢?案情简要:孙某于2019入职天津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孙某于2020年向分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年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币圈OTC)、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银行卡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联系电话:15000397177(助理) 8月10日晚上8点38分,跨链互操作协议Poly Network称遭到攻击,共计超6.1亿美元转出至3个地址。其中,转出至0x0D6e2开头币安智能链地址的资金有超2.5亿美元,转至0xC8a65开头的以太坊地址有超2.7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