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发生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注销了,应该如何诉讼?

问题描述

发生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注销了,应该如何诉讼?
1个回答

引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时并非及时去解决,如果想要诉讼解决时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注销了,应该如何去诉讼呢?甚至是劳动仲裁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注销了,应该如何继续诉讼程序呢?

案情简要:

孙某于2019入职天津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孙某于2020年向分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年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前,仲裁庭查询到该分公司已注销。因此,仲裁庭作出了驳回孙某申请请求,不再审理的决定。

收到仲裁决定书之后,孙某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孙某未能提供其与总公司的直接用工关系证明,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孙某再次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到通知书后,孙某以河北分公司为被告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提交追加总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至此,该起案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经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的各项请求均得以支持。

普法知识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注销,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消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因本案中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再同一管辖范围内,无法直接仲裁或起诉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几经波折,最终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先以注销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取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开办单位作为被告。

观案知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在劳动仲裁前,用人单位注销的,第一步:劳动者以注销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取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劳动者于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维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注销的,第一步:仲裁委员会出具驳回申请请求,不再审理的决定书;

第二步,劳动者于取得决定书之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清算组作为被告进行维权。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