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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试用期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辞退证据是关键!

问题描述

(劳动争议)试用期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辞退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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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基本情况:

    2019年7月8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低于聘用函工资,实际工资与聘用函一致。

用人单位HR通过微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9年9月30日,用人单位HR口头辞退劳动者,并于当日将其从各个微信工作群删除,取消门禁权限。

劳动者以此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劳动者最终获得了胜诉,并获得了赔偿金。

2、案件分析:

   证据的使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因为用人单位是口头辞退,劳动者对被辞退的事实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由于视听证据特性易被修改,需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所以劳动仲裁阶段败诉。

之后诉讼中,通过律师的指点,劳动者将其被踢出用人单位微信工作群和门禁被取消权限的记录作为证据,获得了一审二审的胜诉。

   虚假陈述容易有漏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首先要证明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本案由于用人单位是口头辞退,劳动者举证较为困难。

用人单位为了胜诉,代理律师在劳动仲裁阶段,见劳动者只有录音证据,所以编造事实是劳动者自己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根本不知情,仲裁委以录音证据易修改为由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本律师对仲裁委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一直持有异议!)

   一审中,劳动者将其被踢出微信工作群以及取消门禁权限的记录予以提供,直接否定了用人单位主张的“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知情”。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录音证据,法官采信了劳动者的主张,一审、二审获得了胜诉。

3、律师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异议

1)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提供的是电话录音证据,且提交了移动公司出具的电话通讯记录,与录音原始载体记录的时间完全吻合,证明了该段录音是真实存在的。

如果被申请人主张录音有被修改,那么其应该申请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本案,用人单位只是说录音证据易被修改,未申请鉴定,仲裁员就否定了劳动者的主张。

2)就算劳动者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被辞退,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的通知》第26条第2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本案也应该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直接否定劳动者的诉求。

    由于法官和仲裁员对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见解和判断,录用证据的使用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使用录音证据时尽量再收集点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单一的录音证据存在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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