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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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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关联公司混合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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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混合使用劳动者的,在无法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原则一般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判断存在劳动关系;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涉及工资、加班费等给付内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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