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人生总是会有抑郁的时刻,它就像一条黑狗一般吞噬着我们的灵魂,撕咬着我们的肉体。每当黑狗走近你,你的世界就是一片昏暗,看不到希望,精神恍惚,你知道只有打败这只黑狗你才能重见光明,只有走出这抑郁的阴霾你才能享受到生活的乐趣,打败它才是你的出路。
如果这条抑郁的黑狗不幸跟上了企业员工,并无情地撕咬他,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呢?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来自家庭、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因此很多人存在着持久的心境低落、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有自杀企图或行为;
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抑郁症。
调查显示,中国抑郁症患者达9000万,每年20万人因抑郁自杀。
罹患抑郁症的职工,同样受到被誉为“劳权卫士”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如《就业促进法》明确:“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体现了国家对于反就业歧视的重视。
关注一
罹患抑郁症员工同样享受法定的病假待遇
【案情回放】范丽(化名)原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某门店做管理工作。由于长期饮食作息不规律,工作压力过大,她于2012年12月28日上班时突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出具了假条。
此后她三次向肯德基递交了医院开出的共17天的假条。但从第四次开始,公司不再收取她提交的病假条,故范丽陆续7次通过EMS向公司递交病假条,前3次记录显示“妥投”,后4次被告拒收。
范丽此时已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建议其休假以及坚持药物治疗。此后范丽患病一直未愈,病休在家。但肯德基仍于2013年1月1日通过EMS向范丽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范丽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范丽所有请求。范丽不服,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在范丽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范丽在肯德基工作期间患病,并连续休病假,当时尚处于医疗期内,故不同意肯德基终止劳动合同。
因肯德基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范丽诉讼主张,故法院对肯德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不把罹患抑郁症的职工当作病人处理,对于他们依法开具的病假证明不予承认,对于他们的病假申请百般刁难。
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
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但是单位的审核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只要职工包括罹患抑郁症的职工提交合法的病假证明,并履行的单位的相关请假手续,单位就应当批准。
关注二
罹患抑郁症员工可以直接延长医疗期吗?
【案情回放】2002年8月1日,郭伟入职北京移动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郭伟提交2010年7月14日、7月29日、8月16日、9月16日、12月15日及2011年1月14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郭伟在医疗期内患有中度抑郁症。
郭伟认为随着该疾病发展,于2011年3月30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应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而移动公司认为郭伟所患疾病并非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应按一般疾病规定享受医疗期。
后经法院释明,郭伟明确拒绝对其罹患疾病是否属于“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对郭伟关于其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的主张,不予采信。
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6月21日终止。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最后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24号判决,并非当然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解读】郭伟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处于医疗期中,移动公司应顺延双方的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至于郭伟的医疗期期限,移动公司主张因郭伟在其公司工作时间8年,故应享有6个月,该主张符合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应顺延6个月医疗期,截至2011年1月31日医疗期满。
而郭伟认为其曾于6个月期满后多次向移动公司申请延长医疗期,但移动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经过延长后的医疗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
郭伟是否可以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而直接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一个关键因素是他是否患有精神病。处于抑郁状态的职工是否算是精神病?
其实心理或精神障碍不等于精神病,还需结合本人病情做出综合诊断,在未确诊前很难说抑郁症患者就属于精神病。从医学上讲,抑郁症与精神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如精神病患者常有一些幻觉、妄想(如被害妄想)等病态体验,但对自己这种异常表现不能察觉,认为自己精神正常,没有病。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在病情存疑的情形下,法院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该病是否属于精神类疾病,以司法鉴定的结果作为判断员工是否有权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判断依据。
如果员工拒绝进行鉴定,则推定员工不能享受该类医疗期,而只能享受正常的依照工龄计算所得的医疗期。
另需注意各地的不同执行口径。就上海来说,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而不是根据病情确定,但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劳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即不管患有何种疾病,只有符合该条件,才能延长医疗期。
关注三
罹患产后抑郁症女职工有权享受哺乳假
【案情回放】2008年9月1日,赵洁进入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3月21日,赵洁生育一女,自该日至2012年6月20日,赵洁休产假。
2012年6月20日、25日,赵洁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公司回复被告,不批准被告的哺乳假的申请,并要求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建议。
2012年8月17日,赵洁向公司邮寄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2012年8月9日出具的《诊疗意见书》,该意见书记载:赵洁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
2012年8月20日,公司以赵洁申请产假没有提交《再生育子女证明》、延迟提交病假证明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完成病假审批手续、申请哺乳假不符合规定等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2年10月17日,赵洁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上诉静安区人民法院。
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088号判决书判决: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赵洁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8月21日起恢复。
【法律解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2年6月21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是否可以享有哺乳假。对此,根据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
另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
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另外,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抑郁症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是三级甲等医院。所以,对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因患有产后抑郁症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哺乳假证明,单位应当批准。
来源:周斌/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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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黄X(委托人)就职于某装饰公司XX分公司,分公司未与黄X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是由上海XX公司发放,就连入职前的offer也显示是总公司,钉钉打卡记录也是总公司的名称。在黄X入职三个月后,分公司的人事通知黄X要变更工作岗位和调整薪资,黄X不同意。除此之外,分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之后黄X被迫离职。【申请人黄X的仲裁请求】1、拖欠的工资;2、未支付工资的差额;3、
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主张补足差额。 内退,即内部退养,是体制改革大潮中国营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过渡性举措,与劳动法精神相悖,为现代劳动制度所不取。内退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费,订立有内退协议,用人单位没有按协议规定支付生活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的,用人单位具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分配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
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如下:1、母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2、子公司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
原告陈某某系某水务局退休职工,被告方某某系某纺织品公司退休职工,双方为朋友关系。1996年,被告作为某市纺织品公司职工,分得公司开发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两套,欲将其中一套出售,便找到原告陈某某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至今(长达20年)。2015年1月15日,被告将诉争房屋从某纺织品公司过户至其名下。同年1月20日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一、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1、员工入职不签劳动合同一个目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上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职业病,企业谈之色变,避之不及。但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往往很难发现员工是否有患病隐患。由于身体状况原因,患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比从事同样职业危害工作的其他员工更容易患职业病。按照安监局的要求,一旦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禁忌必须依法换岗,否则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实务中,部分员工会拒绝调岗要求,企业应如何处理呢?01、什么是职业禁忌?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如果属于职业病,按职业病标准,如果非因工患病,职工可以要求医疗期待遇。
从母公司调到子公司的,首先母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然后子公司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因为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所以员工调到子公司的,相当于与新的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禁忌症界定导则》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
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1、这个由母公司决定。2、涉及劳资关系还应尊重个人的意见(派到子公司财务主管)。3、按理是工资由母公司出,福利可以由子公司给。
不同意调岗,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你有权利拒绝调岗。要是劳动者因为不同意调岗而被单位给辞退了的话,劳动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争取一定的经济
2012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市;被告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被告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000元,原告的工资报酬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当日,原告
劳动者辞职的,其养老保险可以等找到新的公司以后,要求新的公司继续为其缴纳,如果没有找到新的公司也可以暂停缴纳,只要劳动者缴纳满15年,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一、自由择业人员需携带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及复印件。三、失业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以及复印件。四、个体工商
双方打架造成的赔偿纠纷,如果协调不成上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依照纠纷原因和伤残鉴定结果,采用适用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