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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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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挂靠”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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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市;

被告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被告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000元,原告的工资报酬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

当日,原告与被告另行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为发展需要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被告具有建筑专业二级资质,可以为建造师办理初始、延续注册和日常维护与使用工作;

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本协议自签订后预付3000元,注册成功后3日内支付余款6000元;聘用期限暂定2年,自原告二级建造师在被告注册成功之日(以注册证书为准)起算满2年止……此外,原告还向被告出具3000元收据一份,收据载明“建造师证挂靠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至被告公司处工作,被告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向原告支付了当年度的证书使用费9000元、9000元、14000元、7000元,并自2016年8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

此后,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及返还证书等材料、办理解聘证明等事项。

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

经查,原告实际并未至被告处上过班,这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相悖。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被告出具的3000元收据中,已明确载明“建造师证挂靠预付款”,结合当地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实际,应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当日又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结合后续被告并未实际到原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有关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原告的真实目的系通过“证书挂靠”以获取一定的挂靠报酬,被告的目的系通过原告的“证书挂靠”来满足或增强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及能力。

因此,对于构成此种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双方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劳动报酬等基于劳动关系的请求权应当不予支持。

需提醒的是,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并由挂靠单位缴纳社保来获取一定的挂靠报酬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相关资质证书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被证实系通过支付“挂靠费”等方式违规获得某种不当利益的,则亦可能面临被撤销相关资质证书、罚款、停业整顿等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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