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4月,谢某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2001年初,谢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
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谢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
谢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制药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长期两不找”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一般法院认为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1]或是指”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因下岗、待岗离开工作岗位,双方未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生活费,劳动者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劳动权利。”
[2]
一、“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长期两不找”的期间,一是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二是用人单位在没有对该劳动者用工的情况下,也不给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但由于双方因种种原因不经常联系,用人单位一直未给劳动者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自己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各种请求。
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中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因为,“长期两不找”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二、“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什么状态?
第一种意见认为:“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有人认为,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
在“李某与某化纤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4]中,无锡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此期间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止期间。
在1995年8月4日原国家劳动部制定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劳动关系暂时停止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并不代表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
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5]
实务中许多法院也都认为此期间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中止期间,其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
在“丁某平与扬州市江都区曹某蚕种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6]中,扬州中院认为:双方之间虽然因长期两不找使得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且中止状态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仅处于休眠状态,并不当然因此解除。
在“曲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7]中,大连中院认为:在双方“长期两不找”状态下,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因上诉人一直未依法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计算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
“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纠纷,往往经由特殊历史积淀而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衍生出一批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亦未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长期两不找”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状态。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长期两不找”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期间内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判断重点是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合法解除与劳
案情简介:企业辞退员工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3月,因农电体制改革的需要,农电总站决定辞退一批电管员,对保留的电管员进行重新招聘,包括徐根荣在内的共有四名电管员被列为辞退对象。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就未到电管站上班,但双方也未办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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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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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两不找”?所谓“两不找”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雇主相互不找寻对方,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去上班,单位也因为各种原因不催告劳动者前来上班,在这个“两不找”期间,劳动者和雇主仅仅存在纸面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用去上班,雇主停止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停止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出现“两不找”情况时,应当认定为雇主一方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具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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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解除分为单位提出和员工提出,因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概念不同,后果也就不同。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包括:1、辞退2、开除、3、劝退,员工提出的为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和自行离职,具体如下: 1、辞退,一般是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者说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你进行辞退。它与辞职明显不同,辞职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的,而辞退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合法辞退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
我们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遇到一种称之为“两不找”的现象并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起来感到很棘手。现就我们掌握的有关情况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两不找”现象定性 所谓“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用人单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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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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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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