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遇到一种称之为“两不找”的现象并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起来感到很棘手。
现就我们掌握的有关情况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两不找”现象定性
所谓“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
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者未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在不安排职工工作岗位、不发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给予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职工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不找职工办理任何手续;
职工离开单位自谋出路,不找单位要各种待遇。这部分人员有的自己离开企业出去临时做工、打工,甚至做了老板,企业省了费用和麻烦,个人有钱赚,有活干,劳动关系又保留在单位,所以两方面都乐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的状况。
但是,也有的职工因找不到工作却又得不到单位的关照从而陷入生活困境。其实,“两不找”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名曰“两不找”实为两不管。
形成“两不找”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用人单位不景气,效益不好造成劳动者无工作岗位,劳动者停薪留职期满后,个人要求上班,单位不安排又未续签协议;
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不饱满,给职工放长假又未签订协议;孕产期、医疗期(因工或非因工伤病)已满,单位不安排上岗等情况,然而无论哪种情况,“两不找”人员与单位没有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所以说它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两不找”现象危害
由于“两不找”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对单位,对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都有一定的危害。
一、,“两不找”给用人单位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是由于“两不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如停薪留职,协议自负;二是不能证明“两不找”人员有收入,用人单位将承担其生活费;三是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了,回来再找单位,要求上岗或要生活费,单位不能不给。“两不找”现象,在当时看来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补偿金,但以后发生的费用可能会更大。由此可见,两不找人员的劳动关系远比停薪留职人员难以处理,而且更易发生变化。
二、,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由于两不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往往游离于下岗、待岗、停薪留职、辞职等概念之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很难有针对性对其予以保护。一是在“两不找”期间,有的职工并没有到外单位打工,连最低生活保障费也没能拿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第三条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有的职工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要求发给基本生活费时,单位借口“两不找”而不愿支付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实际上是侵害了劳动者在单位享受基本生活费的权益,从而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二是有的地方在企业改制重组后,大量的“两不找”人员丢失了劳动工资关系,为今后找工作证明自己的履历带来一些麻烦。三是“两不找”人员往往没有下岗证,政府扶持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自己头上,如一些地方政府给予下岗工人创业的贴息代款等,“两不找”人员就很难申请到。
三、,由于“两不找”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极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所以“两不找”的最终结果是“四头找”:即申诉人运用法律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找被诉人,申诉人凭借裁决书找被诉人落实待遇,被诉人还要找申诉人收房租、水电等费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无论是口头上的还是双方文字协议“两不找”,都是不可靠的。口头上的“两不找”无凭无据,文字协议“两不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一旦诉讼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很难得到支持。
三、“两不找”现象的处理
由于“两不找”是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因此,处理“两不找”现象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之规范化。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夯实社会保险方面基础,加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两不找”职工愿意回单位工作,单位也有条件安排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单位安排工作。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不能安排工作,劳动部门应当协助用人单位理顺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对这些职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单位在对于“两不找”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迅速找到本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安排其上岗;(2)企业无岗位安排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人自愿离开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4)通知本人,理顺劳动关系,如本人拒绝回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对“两不找”现象,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化。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义不容辞地牵头理顺和解决在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的这一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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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并录用陈某等人为该厂合同制工人。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陈某回家自谋职业。建安总公司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向相关部门汇报该批工人养老保障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2017年4月19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案情】1994年4月,谢某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2001年初,谢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谢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谢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制药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评析】“长期两不
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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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纠纷,往往经由特殊历史积淀而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衍生出一批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亦未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长期两不找”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状态。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长期两不找”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期间内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判断重点是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合法解除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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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个人缴纳社保,职工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由用人单位带齐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的基数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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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长期两不找” “长期两不找”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真空状态。 二“长期两不找”的两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多见于国有企业,双方一般签有停薪留职协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员工自己承担社保费用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你好,在仲裁开庭时如果出现劳动纠纷被告不出庭这种情况时,一般会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状、证据,以及不出庭的,不影响开庭,劳动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一般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也不提交证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会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没有通过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发生劳动纠纷之
1、劳动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般要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提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该规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种用人单位都应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订
您好,不会,无论哪个公司缴纳都可以。
最好找当地记者,最简单的方法,去报亭买一份当天当地的报纸,报纸上有热线电话或者记者的线索电话,拨过去就可以了。或者当地的电视台会有民生热线,但一般建议报纸,电视台上面有政策有时会压着,现在的劳动纠纷基本上都是靠报社解决,曝光之后才能解决问题,祝你好运~~~
这个事情没法报警或诉讼处理,要么就是找律师帮你发个律师函警告一下原公司老板,或者你们自行协商
村委处理不了的纠纷该找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管理岗位的女职工超过50岁,劳动仲裁不能不受理。只要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