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期两不找”情形与劳动关系认定

问题描述

“长期两不找”情形与劳动关系认定
1个回答

“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纠纷,往往经由特殊历史积淀而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衍生出一批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亦未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长期两不找”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状态。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长期两不找”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期间内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判断重点是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合法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关系的问题,同时亦会涉及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问题。

本文选取陕西某公司与夏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作为案例研究样本,详尽展开分析,以期对该类纠纷案件实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一、案情综述

夏某某于1982年12月接班在陕西某公司处工作,在第三工程队担任油漆工,1985年夏某某因患疾病返乡治疗后,再未回到陕西某公司处上班。

直至2015年9月7日,夏某某回到陕西某公司调取本人档案时,才得知公司已于1986年2月对其予以除名处理,《除名决定》载明:“夏某某于1985年元月探亲归队后,一直不安心工作,并要求辞职回家,对队领导和劳资人员的再三劝阻不予理睬。

夏某某于1985年5月31日擅离工作岗位私自回家,至11月30日连续旷工达六个月,除去公休节假日计156天。在此期间三队多次去信,劝其归队上班,但至今未能归队上班。

经公司1986年2月1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夏某某予以除名”。

2015年9月,夏某某作为申请人,将陕西某公司诉至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5)第3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夏某某不服该裁决,遂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陕西某公司对夏某某的除名决定无效,宣告夏某某与陕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在。

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9月7日,夏某某到陕西某公司处调取本人档案时才得知公司已于1986年2月2日将其除名,且陕西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除名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夏某某本人,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夏某某知道其被除名之日,即2015年9月7日起算,本案于2015年9月立案受理,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除名决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依照陕西某公司对夏某某作出除名决定之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除名劳动者,应经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

陕西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名夏某某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其作出的除名决定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处分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因用人单位除名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现陕西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除名夏某某依法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及书面通知程序,案涉除名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劳动关系存在。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