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并录用陈某等人为该厂合同制工人。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陈某回家自谋职业。
建安总公司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向相关部门汇报该批工人养老保障的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2017年4月19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陈某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长期“两不找”情形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986年,建安总公司征用陈某等人使用的土地建立预制构件厂、录用陈某为该厂合同制工人,直至1993年预制构件厂关闭、陈某离职,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尚未颁布实施,而建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陈某没有经过正式招工,属合同制工人,非正式用工,上述合同制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岗位的存在而存在,在1993年预制构件厂关闭时,陈某与建安总公司的劳动关系随着工作岗位的消失,实质上已经解除,故可以认定陈某与建安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1993年,之后,建安总公司没有向陈某支付生活费及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
综上,陈某要求建安总公司支付生活费及赔偿养老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诉至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故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1986年建安总公司录用陈某到预制构件厂做工,直至1993年陈某离厂,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当时正处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多种用工关系,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及调整,建安总公司与陈某之间不符合现行法律所指的“劳动关系”。
1993年预制构件厂所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该厂关闭后,陈某并未向建安总公司提供劳动,建安总公司也未发放报酬,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陈某主张生活费及养老金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
【案情】1994年4月,谢某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2001年初,谢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谢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谢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制药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评析】“长期两不
“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纠纷,往往经由特殊历史积淀而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型、企业改制过程中,衍生出一批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合法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亦未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长期两不找”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状态。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长期两不找”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期间内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判断重点是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合法解除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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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有三项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一步说,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的集
2012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市;被告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被告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000元,原告的工资报酬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当日,原告
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
案情简介:企业辞退员工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3月,因农电体制改革的需要,农电总站决定辞退一批电管员,对保留的电管员进行重新招聘,包括徐根荣在内的共有四名电管员被列为辞退对象。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就未到电管站上班,但双方也未办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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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长期两不找” “长期两不找”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真空状态。 二“长期两不找”的两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多见于国有企业,双方一般签有停薪留职协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员工自己承担社保费用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法律分析:公司私人账户发工资不违法,具体情况如下:一般情况下再劳动合同中是规定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公司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只要按照实际情况上报,符合财务流程即可,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你好,签订劳动合同关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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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同时与该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工资关系、人事管理关系,因此,从常态上看这四种关系的主体应该是统一的。但是,实际的劳动用工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随着人事代理或人事外包业务的发展,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为其内部职工代缴社保费、代管人事关系,于是就出现了社保关系、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脱离。而随着企业集团化的发展,集团内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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