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
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1、“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列举了劳动合同中止的一些情形,“长期两不找”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除非是用人单位故意或恶意,大部分的情形都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中止,或参照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来进行认定。
2、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4、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何处理?
“长期两不找”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与正常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没有区别,根据不同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何为“长期两不找” “长期两不找”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真空状态。 二“长期两不找”的两种主要情形 第一种“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多见于国有企业,双方一般签有停薪留职协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劳动关系,员工自己承担社保费用或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有人说,人生总是会有抑郁的时刻,它就像一条黑狗一般吞噬着我们的灵魂,撕咬着我们的肉体。每当黑狗走近你,你的世界就是一片昏暗,看不到希望,精神恍惚,你知道只有打败这只黑狗你才能重见光明,只有走出这抑郁的阴霾你才能享受到生活的乐趣,打败它才是你的出路。 如果这条抑郁的黑狗不幸跟上了企业员工,并无情地撕咬他,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呢?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来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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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4年4月,谢某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2001年初,谢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谢某交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谢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谢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制药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评析】“长期两不
“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在“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
案情简介:企业辞退员工1985年9月徐根荣被常山县供电局下属农电总站录用为宋畈乡农电管理员。1991年3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1993年3月,因农电体制改革的需要,农电总站决定辞退一批电管员,对保留的电管员进行重新招聘,包括徐根荣在内的共有四名电管员被列为辞退对象。1993年5月20日起,徐根荣就未到电管站上班,但双方也未办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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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为您解答、“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考勤记录。希望能帮到你;(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证明和前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你依据该通知准备相应证据即可证明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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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有三项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一步说,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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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劳动纠纷后,首先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劳动维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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