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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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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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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些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双方互不联系,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或者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也就是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之后,因为劳动者要办理退休,或者用人单位要改制、解散或清算等原因,劳动者又找到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等。

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1、“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双方互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列举了劳动合同中止的一些情形,“长期两不找”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除非是用人单位故意或恶意,大部分的情形都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中止,或参照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来进行认定。

2、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长期两不找”期间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4、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何处理?

“长期两不找”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与正常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没有区别,根据不同的解除或终止情形,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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