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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控股关系”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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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控股关系”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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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 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条文中“控股关系”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般是 一个供应商是另一个供应商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参与决策经营权,足以直 接决定、支配其所控股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

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称为 母公司,相对而言,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称为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 既有控股关系也有参股关系。

《公司法》第216条第2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 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一般将前一种控股情形称为绝对控股,后一种情形称为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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