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相应的细化。
那么《条例》规定的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本文将带着读者朋友们对有关重点内容进行了解。
一、土地征收六大程序
(一)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三) 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法律依据: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 依法实施征收
法律依据:与程序(五)相同。
二、律师要点解析
根据对前述法律规定及具体的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我们可以看到《条例》重点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依法具有征收及补偿法定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故被征收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不服时,可以其为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注重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征收效率,给征地审批机关“减负”。《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关于提出土地申请前置程序的规定一致,即都要求行政机关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报批征地。
此项规定不但可以提高征地审批效率,有效推动征收活动进展,为征收地区经济发展提速提供相应保障,更能避免未批先征、已批不征等违法征收行为所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征收人带来的巨大损失及损害后果。
3、着重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及权利救济途径。第一,《条例》关于征收方具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征收职责,较为充分的保障了被征收人对于征收事宜及程序的知情权;
第二,《条例》规定的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反馈及听证程序,都使得被征收人不再“置身事外”,而是以征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参与整个征收过程,以督促征收方依法征收和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确定后,《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意志决定是否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权利,避免征收方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愿实施强制征收,并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例》要求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系从要求审批主体从实质审查的角度,从源头发现违法征收行为,以此给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增添了一份切实有效的程序性保障;
第五,即便被征收人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也不能久拖不征并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条例》要求征收方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就相应的避免了征收方恶意拖延征收补偿所给被征收人带来巨大损失的法律风险,且更有助于推动征收纠纷尽快解决。
最后,专业律师提示,新的《土地管理法》和《条例》实施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面对的违法征收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及后果上,可能较以往有所不同。
被征收人若发现自身权益因违法征收行为受损,或难以判断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以免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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