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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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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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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属于政府采购。一是采购人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是资金性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是项目属性和规模标准: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因此,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即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若采购项目既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也不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不要混淆二者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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