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统筹地区是省还是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统筹地区是指市级,这里主要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会遇到,也就是各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
有的地区的社会保险已经实行全省统筹,有的地区只实现了全市统筹。实现全省统筹的,社会保险就可以在全省内畅通地转移。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各省规定,都是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都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是通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该条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36条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二、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风险提醒】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情形时,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如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或者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收益工伤保险。
【专家建议】出现这样的问题,建议立刻咨询律师,律师可以帮助您:1、协助劳动者先按照规定进行工伤等级的认定工作;2、因为劳动者势单力薄无法对抗用人单位,可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以获取合理且满意的工伤赔偿;
3、在用人单位拖欠工伤赔偿或者拒不支付工伤赔偿时,可以收集证据帮助劳动者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有哪些种类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实际生活中,辅助器具的具体种类有:(1)假肢,包括上股假肢和下肢假肢。上肢假肢如假手等,下股假肢如小腿、大腿假肢、髓离断假肢、膝离断假肢等。(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展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躁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3)假眼。(4)假牙。(5)轮椅。(
1、是指判决生效之后的。2、已决犯是与未决犯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决”就是“判决”的意思,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一审判决之后还有一个生效期即上诉期,所以,“已决”的“决”应该是指生效的判决。同时,这里的“决”还有“决定”的含义,“已决”就是“已经决定”就是“已经生效”,所以,已决犯是指判决生效以后。3、已决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统筹地区,是指参保所在地,不是你的户口,也不是死亡所在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作者:魏宪合来源:日期:2012年03月0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1】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吗,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0-12-20 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薪水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工人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1-01 颁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经江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主要条款如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鹿心社2013年5月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7-01-04 颁布日期:2017-01-04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