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宪合来源:日期:2012年03月09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各项规定吗,保障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省厅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以及有关政策办法进行修订,在我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按照人社部有关贯彻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宣传工作。2011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积极深入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在前期集中宣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促进宣传工作常态化。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尚未参保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新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纳入新条例适用范围。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因此,各统筹地区应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大幅度增加参保人数,作为今年工作的突出重点来抓。
要以事业单位参保和建筑施工企业、各类矿山、服务业农民工参保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再上新台阶。
对新参保事业单位,可按照低费率启动的原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暂按0.2-0.5%执行,待省上有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办法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新条例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标准未制定出台之前暂不支付,待具体标准制定出台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时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3、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暂按照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的20倍即343500元执行,待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计算并补差。
4、对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执行。
5、停止提取适用工伤认定调查费,若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后再遵照执行;暂停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用,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具体管理办法、我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再按照新的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工伤康复费提取、使用和管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新条例对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时效和程序均作出了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适应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工作需要。
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老政策的转换和工伤保险待遇刚性强的特点,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
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
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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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4-01-01 颁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3-20 颁布日期:2007-03-20 文号:财企[2007]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04-01-01 颁布日期:2003-12-16 文号:云政发[2003]1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11-01-01 颁布日期:2010-12-20 文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薪水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工人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4-27 颁布日期:1999-04-27 文号:公治[1999]5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
法律之星南京消息:《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近日经江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主要条款如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9-12 颁布日期:1995-09-12 文号:公交管[1995]1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鹿心社2013年5月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执行日期:2017-01-04 颁布日期:2017-01-04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5-17 颁布日期:2018-05-17 文号:建办质[2018]3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