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于2017年10月7日分别与某纺织公司、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和工作岗位就薪资待遇等内容均相同。
后罗某同时为该两公司提供劳动,该两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方面重合,存在密切关联。罗某每周上班六天,每天上班8小时,在广东上班就接受广东公司的管理,在江苏上班就接受江苏公司的管理。
某纺织公司按照约定于2017年11月开始向罗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江苏公司与广东公司共同为罗某发放工资。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江苏公司与广东公司共同为罗某购买社保。2019年12月起,罗某未到某纺织公司劳动。
2020年,罗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广东公司限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向罗某支付2018年、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9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罗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其工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竞业限制补偿等。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纺织公司与某公司构成混同用工,罗某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公司主张权利,或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罗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提出了未休年休假报酬与罗某在本案中的主张相同,其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分别向两家公司主张权利,但不应得到重复给付,故判决某纺织公司与某公司对罗某支付2018年、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9元负连带给付义务,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向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且这些用人单位内部存在着紧密联系,比如同一股东或同一实际控制人、财产混同等存在密切关联关系。
关联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形态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灵活调动、互用员工的用工机制在减少用工成本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者维权造成了困难,法律对于混同用工的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明确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流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损失,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有。
既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用人单位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畴内,有利于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为新时期灵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权益实现提供案例指引,发挥借鉴作用。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8日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相关问题 一、混同用工的定义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又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关联方进行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混同用工的模式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但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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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出租方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第八百三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先要看责任约定,并不排除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同桌人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同桌人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
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若该未出资的股东为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需对未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他发起人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但是,其他发起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2011年10月18日,星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徐星弟实缴出资4800万元,占股80%;吴鸿维实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叶向阳认缴出资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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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