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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对其它发起股东未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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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对其它发起股东未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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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若该未出资的股东为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需对未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他发起人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

但是,其他发起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2011年10月18日,星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徐星弟实缴出资4800万元,占股80%;吴鸿维实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

叶向阳认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但仅实缴出资200万元,剩余400万元缴付期限为2013年10月18日。

二、此后,星业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5月21日作出变更余额缴付期限的决议并变更了公司章程,将叶向阳剩余400万元出资的缴付期限变更为2016年10月18日。

三、2014年11月6日,徐星弟将其持有的星业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周亚平,周亚平与叶向阳、吴鸿维重新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改出资日期为2017年11月。

四、2018年9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星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叶向阳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诉请其履行400万元的出资义务,并要求徐星弟、吴鸿维承担连带责任。

五、叶向阳承认未缴纳400万元出资,请求依法判决;但是,徐星弟、吴鸿维都认为自己实缴出资到位且本人还向公司投入了大量实物,现在星业公司的资产价值远高于6000万,不同意与叶向阳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经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叶向阳向公司实缴出资400万元;徐星弟、吴鸿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叶向阳追偿。

败诉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发起人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其他未出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发起人股东仍需要对其他未出资的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发起人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发起人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规定为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即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的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的民事责任。

该种责任可细分为:缴纳担保责任与交付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是指股份认购人未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缴纳股款时,发起人对股款未缴纳部分负有连带缴纳义务。

交付担保责任是指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交付出资物时,其他发起人应按未交付现物的价额,承担补缴出资的连带义务。

该种责任法律特征有:

1. 该种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发起人的约定未必要,也不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免除;

2. 该种责任是因公司的设立行为而产生的,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公司设立者,后续因股权转让或增资进入的股东不承担该责任;

3. 该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公司资本不足(未出资或虚假出资)的事实即可,公司设立者的全部或一部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4. 该种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任何一名发起人对于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发起人,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本案中,叶向阳作为发起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仅实缴出资200万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依法追缴其未实缴的400万元出资。

同时,徐星弟、吴鸿维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向阳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应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徐星弟已将股权转让,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定责任也不能免除。

但是,徐星弟、吴鸿维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向阳追偿。

建议:

一、对于公司的发起股东来讲,务必意识到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仅要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还需要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发起人股东就好比是其他发起人股东的保证人,在其他发起人不履行出资责任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发起人股东已经把股权转让,该种发起人责任也不能免除。

因此,发起人股东在自身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前提下,也要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必要时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若任一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他发起人股东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务必要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遇到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同时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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