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
1、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
如果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股权,那么转让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的,股东可以自己决定要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首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
(1)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
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应当配合该股权转让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如果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还需参照公司章程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读者有哪些法律问题要了解的,可以到进行咨询。
不一定。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例外情形的除外,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鄂0191执异57号判决书 针对对被执行人圣天美达公司的追加,本院认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一、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出资不足的,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的,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1、认缴期限未满的,股东不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所以一般不承担债务,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认缴期限未满,也要承担债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公司债务的承担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建筑工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若该未出资的股东为发起人,其他发起人股东需对未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他发起人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也不能免除。但是,其他发起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2011年10月18日,星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徐星弟实缴出资4800万元,占股80%;吴鸿维实缴出资600万元,占股10%;叶向阳认缴出资600万
您好,股东只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回顾:林小姐在2018年起诉陈先生和黄小姐,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400万元,而黄小姐作为担保人对4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小姐提供有陈先生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及有黄小姐签名的《担保函》作为本案的证据。一审时,黄小姐提出《担保函》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但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令黄小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小姐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办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承担连带责任吗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自然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所以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与情形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县财政局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A县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帮助A县财政局提起执行异议,在A县财政局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成功改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对方再审申请。此案胜诉,代理律师成功为A县财政局避免了2亿多的财产被执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最高法
引入:本篇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为讨论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形式以及证明标准。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常见证据形式: 1.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2.公司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司仅有一人股东期间的银行流水;3.《股东个人财产公证书》;4.公司出具的关于一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说明;5.股东出资证明书;6.公司的纳税申报;7.公司的年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未缴纳出资完毕的股东应在未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
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再审申请人亚**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刘某宇因与被申请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