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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一审被判对4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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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一审被判对4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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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林小姐在2018年起诉陈先生和黄小姐,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400万元,而黄小姐作为担保人对4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小姐提供有陈先生签名的《借款协议书》及有黄小姐签名的《担保函》作为本案的证据。一审时,黄小姐提出《担保函》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署,但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令黄小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小姐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

办案过程:

因黄小姐在一审阶段没有把握时机提起笔迹鉴定,现在已经处于二审阶段,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不会在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为了促使二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本律师指导黄小姐将《担保函》的复印件去进行笔迹鉴定,待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再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最后鉴定认定《担保函》上黄小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因鉴定报告是我方单方委托鉴定的,因此二审法院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担保函》上黄小姐的签名重新进行笔迹鉴定。

承办结果:

经法院依申请委托鉴定,得出《担保函》的签名非黄小姐所书写的鉴定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该鉴定过程和结论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黄小姐对陈先生的400多万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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