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的案件涉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在此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们,开公司尽量不要只有一个股东,否则很容易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一,缺少普通公司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易产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情形。
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一人股东应证明自己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人公司股东而言,为避免公司人格被否认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必要保证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且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第62条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公司账目需保持完整性,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
当然了,如果你是债权人,知道对方是一人公司的话,可以把股东也起诉上。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你好,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个应该是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如果是抽逃出资或者不足额缴纳出资,这个连带是以出资额为限连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两者主要的区别:1、承担的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分开的,只用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公司
(1)一人有限公司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证明财产权独立的基本条件,如不满足该条件的,法院倾向于直接认定一人有限公司无法举证,对财产权相互独立的司法鉴定或审计要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435号民事裁定书中,法官认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神禾公司对其财产是否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特力亚公司的财产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虽然神禾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
上周,我帮某亲戚的女儿调解了一个合伙纠纷,事情大致情况是:女生一年前到某私人咖啡店上班,上班几个月之后,老板邀请她入股一起经营,在老板一顿天花乱坠之后,女生心动便交了八万块钱入股了咖啡店,占股三成。未想到,店铺后续经营严重亏损,半年多时间女生不但只分得几千块的分红,还因为当了老板,半年多的工作都不计算工资,可说是血本无归。最终同我一起与老板协商退还了三万块钱便一同转让了咖啡店。以上类似的情况多发生
引入:本篇以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人公司人格混同为讨论重点,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形式以及证明标准。 一、一人公司的股东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常见证据形式: 1.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资料;2.公司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司仅有一人股东期间的银行流水;3.《股东个人财产公证书》;4.公司出具的关于一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情况说明;5.股东出资证明书;6.公司的纳税申报;7.公司的年度
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当中,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及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的正常举证程序进行相应举证。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务范围内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以上股东 承担企业有限责任 就是说企业欠债1000万 将资产全部抵债后还差500万 那500万就吹了 股东法人不需要偿还。两者只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与年检时候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 每个会计年
不一定。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提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是基于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清白。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其是否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该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
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能否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秦某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员工,因工资支付、合同解除等事宜与科技公司发生争议。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的工资8633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同时,秦某也将科技公司的股东吴某列为被告,要求吴某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最高院:一人公司的股东仅能证明财务报表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案例引用信息】(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我们知道,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是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可以继承,但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因为其既要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由于股权继承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公司章程可
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再审申请人亚**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刘某宇因与被申请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代理人刘庆庆律师、黄丽萍律师)被告:B公司被告:陈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2015年,B公司委托A公司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陈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一直由其本人与原告进行业务联系,并且经常由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运费。后B公司与陈某共同就拖欠的货运费用向A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付款,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因此起诉,两被告均未出
一、如何证明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的债务没有混同《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
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县财政局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C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人作为A县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帮助A县财政局提起执行异议,在A县财政局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成功改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对方再审申请。此案胜诉,代理律师成功为A县财政局避免了2亿多的财产被执行,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最高法
______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如下决定: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2、同意任命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3、同意任命____为公司经理,免去______经理的职务。4、同意任命______为监事,免去______监事的职务。5、同意公司住所由广州市_
没有影响。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
说明实际控制人之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常见的实际控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股东,即所谓“通过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隐名股东,即所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控制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他既不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也不在章程中显示,可却实际支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