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公司需谨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较大!

问题描述

开公司需谨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较大!
1个回答

      最近做的案件涉及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在此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们,开公司尽量不要只有一个股东,否则很容易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一,缺少普通公司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易产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情形。

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负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一人股东应证明自己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人公司股东而言,为避免公司人格被否认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务必要保证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且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第62条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公司账目需保持完整性,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

      当然了,如果你是债权人,知道对方是一人公司的话,可以把股东也起诉上。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