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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能否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问题描述

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能否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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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能否追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秦某系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员工,因工资支付、合同解除等事宜与科技公司发生争议。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9月19日期间的工资8633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同时,秦某也将科技公司的股东吴某列为被告,要求吴某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科技公司的一人股东吴某是否应当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科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系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秦某上诉请求判令吴某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吴某应对科技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但吴某在本案并没有举证予以证实,因此,判决吴某应当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中最基本的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应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3条采取了法人格滥用推定的立法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债权人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某系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吴某无法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则依法应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建议

考虑到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合法合理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独立的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避免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完全有依据同时追究公司与股东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主张劳动权益时,可事先审查公司的性质。如果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除追究公司的责任,还可同时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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