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于2004年2月入职惠州市XX贸易公司处工作,担任车床主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份开始未继续在惠州市XX贸易公司处工作。胡某因惠州市XX贸易公司拖欠其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提起诉讼,且双方就上述拖欠工资的诉讼已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完毕。2015年2月6日,胡某以快递方式向惠州市XX贸易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5年2月11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贸易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惠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胡某诉请。后胡某重新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XX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14日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确认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10日由申请人解除;
2、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267元。惠州市XX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胡某自2014年12月开始没有继续在惠州市XX贸易公司处上班,原、胡某双方实际已停止了享有并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由于惠州市XX贸易公司曾存在拖欠胡某工资的事实,基于上述原因,胡某已于2015年2月10日向惠州市XX贸易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结合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胡某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5年2月10日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惠州市XX贸易公司应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此外,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工资明细单显示,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惠州市XX贸易公司实际向胡某支付的工资合计为44238元,月平均工资为2458元。
综上,惠州市XX贸易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267元(2458元/月×11.5个月)。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惠州市XX贸易公司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惠州市XX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法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曾因拖欠被上诉人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引发诉讼,经本院在另案中调解支付完毕,故上诉人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其上诉主张不存在拖欠工资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以此理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擅自离职,不存在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行为。
鉴于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就劳动者擅自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其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上班期间违纪、旷工、鼓动员工集体罢工等,同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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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
裁判要旨劳动者应聘时提交的个人简历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8年3月15日,席某某到某信息技术公司应聘时向该公司报送了其个人简历,该简历载明,席某某的学历为北京大学金融管理学EMB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工会,是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的简称,是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一般来说,是由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或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组成的。工会的基本职责,实际上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换句话说,工会就是劳动者的“娘家人”,员工在公司受了委屈去工会哭诉,工会就会站出来和企业谈判,薪资、工伤、福利待遇等问题都可以谈,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起着关键作用
我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主张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委托我代理本案。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以下为我起草的代理意见节选:一、被申请人系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
企业与聘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聘用的兼职人员,每月支付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按现行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有学历方面的要求,来衡量求职者是否符合录用标准。不免有些学历达不到要求的求职者急于求成,为了能获得工作的机会而选择铤而走险,在学历上造假,来为自己增加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一、以学历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案情概要】梁某于2006年3月1日到某集团公司处上班。2015年11月,某集团公司开始欠发梁某工资;201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仅为梁某结清了欠发的2015年11、12月工资。随后,梁某主张要求解除劳动;并要求补发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拖欠工资1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实务中,劳动者单独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而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并不多见,但关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以及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却有较大争议,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加班
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提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起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简介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总监。2020年12月3日,该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李某某因其不符合公司文化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4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所列解除理由为李某某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后李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以不符合公司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而该公司认为,其通知解除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补偿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什么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1、工伤治愈后应先去社保结案,然后报销相关的费用,至于要不要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工伤后,并不是非要解除合同的。如果有伤残的,不管何时离职,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律要提前30天通知。只有在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负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的义务,否则,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