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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办案笔记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相应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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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办案笔记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相应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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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总监。

2020年12月3日,该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李某某因其不符合公司文化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4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所列解除理由为李某某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后李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以不符合公司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而该公司认为,其通知解除的理由系12月4日提出的,因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提出解除。

 

判决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给予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何时生效,即解除依据12月3日不符合公司文化,还是依据12月4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相应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即已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在2020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某某不适合公司文化。

不符合公司文化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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