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总监。
2020年12月3日,该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李某某因其不符合公司文化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4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所列解除理由为李某某在试用期内多次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后李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以不符合公司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而该公司认为,其通知解除的理由系12月4日提出的,因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提出解除。
判决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给予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何时生效,即解除依据12月3日不符合公司文化,还是依据12月4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相应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即已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在2020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某某不适合公司文化。
不符合公司文化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办案要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按变更后合同履行,如降低工资待遇、调整岗位,即便超一个月,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同意变动,不能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无关部分省略)古某于2010年5月17日入职某儿童用品公司工作,任执行总裁工作,每月基本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80000元。入职后该公司于2010年10月起未再发放工资,古某为此与公司协商,同意停发两个月工资,与公司的投资协议达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补偿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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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次,如果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去有关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再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控诉,来维护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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