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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办案笔记35:委派到外地工作的员工能否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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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办案笔记35:委派到外地工作的员工能否在当地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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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因为有外地项目,会委派员工前往项目所在地异地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与公司间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在工作地提起劳动仲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下简称“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该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提供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申请仲裁。

那么劳动者只是短暂在该地工作,是否可以在该地点申请呢?换言之,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是否受工作时间长短的影响呢?

 

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32号合肥某公司与周某某仲裁裁决申请案,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在上海只是有个项目,周某某在上海的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不能认定为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该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而法院认为本案中该公司确认了周某某的工作地点,因此本案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并没有期限长短的限制。

公司认为周某某工作不满六个月,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因此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理解错误。据此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由此可知,在实践中并不以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为宜,以该地点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有利于当地仲裁机构查清事实,也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最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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