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了但是一直不给安置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该对协议内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时间以及安置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约定。
一、房屋拆迁了,但是一直不给安置,该如何维权?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所以未补偿先拆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已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已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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