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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员工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问题描述

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员工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1个回答

0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如果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员工是可以以被动解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02那么单位如果不支付高温津贴,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实务中观点不一:

江西支持:

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广东、深圳不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九十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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