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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不予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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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不予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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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不予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缔约原则问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如果拒绝已经确定入职的劳动者实际入职,如果该劳动者如果已经因此从原单位离职或者拒绝了到其他单位的应聘的机会则实际给此类劳动者造成了缔约损失。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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