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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谢阳律师上次给我的做出的答复! 我是广西的一位朋友,今年33岁,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已经连续工作12年, 1998年底不胜患肾病,但一直正常工作。2002年5月,因为病情发展,开始接受腹膜透析治疗。2002年12月底,单位人事以我是否能够上班为由,要求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我被“广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人事便以至为据,停止我的工作,让我“吃劳保”。我曾要求办理病退,可是,单位人事以我的工龄不满15年为由,拒绝给我办理病退。至今,我已经失业在家将近

问题描述

首先,非常感谢阳律师上次给我的做出的答复! 我是广西的一位朋友,今年33岁,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已经连续工作12年, 1998年底不胜患肾病,但一直正常工作。2002年5月,因为病情发展,开始接受腹膜透析治疗。2002年12月底,单位人事以我是否能够上班为由,要求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我被“广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人事便以至为据,停止我的工作,让我“吃劳保”。我曾要求办理病退,可是,单位人事以我的工龄不满15年为由,拒绝给我办理病退。至今,我已经失业在家将近
1个回答

一、吃劳保人员应该就是长期病休人员(1)《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这些规定都是二十多年前颁布的,我想现在退休和退职没有什么区别了吧。按本人的前几条留言引用的法律分析应该可以病退吧。

三、《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了无劳动能力的人士可以申请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四、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从商的优惠肯定有的。但我想不会有对无劳动能力的人士从商的优惠的规定,这样有不人道之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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