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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敬说】自焚抵抗暴力拆迁,谁该对逝去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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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敬说】自焚抵抗暴力拆迁,谁该对逝去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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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1996年,金华村还是典型的农村面貌,闭塞、落后,唐福珍和丈夫胡昌明当时在成都市区做服装生意。一天,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找到他们,说金华村搞招商引资,兴建条“农民街”。

胡昌明觉得不错,决定回家乡投资办厂。当时,他以5万元优惠价格和村委会签订了969.8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合同》,建房后投资数百万元,做了精心的设计和装修。

胡昌明夫妇成为政府招商引资成功的一面旗帜,报纸上有名,电视上有影,胡昌明被当地政府授予“勤劳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妻子唐福珍还被区妇联评为女性自主创业模范。

10年后的2007年10月,被成都金牛区认定为违法建筑,要予以拆除,城管执法局向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同年12月,胡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城管执法局于2008年2月维持原决定。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城管依法对唐福珍前夫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当时唐福珍往身上浇汽油阻止,拆除被迫终止。

成都当局按1996年建材成本价赔偿约200多万元,但胡要求800多万元。2009年11月13日早晨,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行拆迁时,为了抗拒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楼顶天台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晚11时许,医治无效死亡。

2后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3事件影响唐福珍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人们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

从“拆迁”改为“征收”透过这些词语的变化,可以看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的协调与平衡。

它的实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4观点阐述对于该案件中胡昌明的房屋,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应该说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的,同时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成都市金牛区政府的行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严重相违背的。

本案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把政绩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央视曾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

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而这个“引信”正是《拆迁条例》的修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4章,共35条

(一)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二) 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三) 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四)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五) 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六) 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七) 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八) 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任何主体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活动,否则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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