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民事诉讼即将败诉,在审理阶段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资产,至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江阴法院对被告人顾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2月,被告人顾某为避免所涉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后名下资产被法院处置,与其妻子夏某经事先商议将共同财产夏某名下的1套房产隐匿至秦某名下,并由夏某与秦某签订《代持房产协议》,约定由夏某将该房产过户给秦某,该房产的使用权(居住权)及所有权归夏某所有,夏某对该房产享有全部处置权及收益权。
2019年5月29日,顾某所涉的两起民事案件江阴法院均判决顾某与夏某对江阴某银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019年10月15日,江阴法院判决顾某对蒋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阴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执行中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被告人顾某与夏某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声称前述隐匿至秦某名下的房产已用于企业经营及个人偿债,隐瞒了将该房产隐匿于秦某名下的事实,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8038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顾某陆续收到他人偿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7万元,后将该人民币27万元隐匿于亲戚名下的股票账户用于其个人炒股,既未将该财产变动情况向法院进行申报,也未将该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方面侵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与执行力,另一方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明知有民事败诉风险的情况下,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将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在法院执行立案后,隐瞒已将房产隐匿于他人名下以及收到他人偿付款项的事实,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根本目的在于隐瞒其有能力执行的事实,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顾某隐匿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其既未向法院申报,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一份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倘若不能落到实处,极易引发当事人产生对法律权威、法院公信力的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利用好“拒执罪”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不仅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难题,破除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还能给诸如本案被告人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使得“法律必须得到执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案情】王某甲与王某乙因合伙协议纠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乙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王某乙还将名下两辆轿车过户至儿媳名下。此后,法院判决王某乙支付王某甲8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乙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因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析】对于王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有财产不执行是否构成拒执罪人财产不执行的,如果有以暴力方式拒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情节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离婚协议并不是法院出具的判决和裁定,因此不构成拒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民事诉讼前转移财产的话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也是可以申请的。不过,需要向法院提供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且需要要保证人。而且,对方转移财产的这种行为如果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话,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你好,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浅析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与"拒执罪"时间点之界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或简称“拒执罪”),对于维护司法秩序以及司法权威,以及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执行实务之中发现,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裁判文书生效前转移财产的现象经常出现,甚至于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判决生效之前转移财产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按照既有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拒执罪适用对象仅限于生
需要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员工在离职前将公司涉密信息下载到个人存储空间、上传网盘或转发至个人邮箱时有发生,这样会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被非法获取、被披露、使用的潜在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能将公司涉密信息转发至私人邮箱且提前告知员工相关制度规定,若员工违反该规定,被认定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款第一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若员工因职责需要获取上述涉密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人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淫乱行为除了性交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申报财产拒执罪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拒不申报的,可以认为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执行阶段能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案件可能有重大突破,然追加被执行人不是那么容易,只有出现法定追加情形再可以追加。根据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小编整理后,认为有以下20种法定追加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最高法: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典型案例解析‖大竹县律师拒执罪,作为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刑法》第31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拒执案件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对该罪名进行简要阐述。【拒执行为必须发生在什么时间,才成立拒执罪?】一、判决裁定生效之前,行为人实施
你好,不能查全国的,只能查户籍地的,其他地区的需要提供线索。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案件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侯某某、刘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9.10.25。【案情摘要】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某、蔡某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某、蔡某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
直播是近年愈发流行的行业,与之相关的运营模式多种多样,其中有部分行为人为谋求利益,其所涉经营涉嫌犯罪。笔者之前就写过一篇名为“直播间有人打赏礼物,怎么就变成诈骗罪了”的文章,指出有行为人利用直播打赏实行电信网络诈骗。在笔者代理及接受咨询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更具迷惑性的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正常的直播打赏模式是:用于以明码标价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凭获得的虚拟礼物,按照一定的折扣与平
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2017)黔0625刑初126号 冯某、田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4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田某得知该建设项目后,分别找到贵州省铭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鸿某达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某建筑有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常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诉请杨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常某本人未参与诉讼,代理律师持署名为“常某”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判令杨某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判决生效后,杨某在执行期间提出该案为虚假诉讼,后经核实,常某并未授权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代理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常某”签名系杨某前妻刘某所签。代理律师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