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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手续,违背当事人意愿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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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手续,违背当事人意愿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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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8月,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常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诉请杨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常某本人未参与诉讼,代理律师持署名为“常某”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判令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杨某在执行期间提出该案为虚假诉讼,后经核实,常某并未授权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代理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常某”签名系杨某前妻刘某所签。

代理律师在签订委托手续时没有让常某本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在代理期间没有见过常某,也没有向常某核实委托的真实性。2019年6月26日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常某的起诉。

处理结果:代理律师在发现授权委托书非常某本人所签后,主动向所在律所及法院说明情况,并配合查处,市律协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杨某的前妻刘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典型意义: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信原则。

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业活动。

律师在办理授权委托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将导致虚假诉讼行为更加难以甄别,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的处理结果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活动。

同时也为办案法官敲响警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核实确认委托代理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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