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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被告人不动产的时候,公安经侦总是说刑事查封优于民事查封,处置的时候也是优先处置刑事查封优于民事查封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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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被告人不动产的时候,公安经侦总是说刑事查封优于民事查封,处置的时候也是优先处置刑事查封优于民事查封的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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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刑事大于民事这一规定,刑事大于民事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刑事和民事分属不同的审判程序体系,调整的法律范畴不同,不存在谁大于谁的问题。

没有优先处置权。事实上,在后的查封,根本就没有正式生效,只是轮候查封而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定: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43条规定:“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也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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